金门县文化局

根据灵发〔1997〕3号、灵编〔1997〕39号文件精神,文化局赋予行政职能,主管全县文化艺术事业,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艺术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规,研究制订全县文化事业发展规划、政策、规章和管理办法,综合管理全县社会文化事业,图书馆事业,归口管理全县文化市场,全县文物事业,全县电影发行和放映,全县对外文化艺术交流。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新闻出版著作权的法律、法规和方针、政策以及地方性新闻出版、著作权的管理规章和管理措施,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。承办县委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 ...展开全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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